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合同違約后主要賠償方式:
1.定金責任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責任
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3.賠償損失
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采取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電子合同和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解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其他如地方法院出臺的相關規定也認可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廣州南沙法院出臺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杭州互聯網法院出臺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司法審查細則》等等,都提到了電子數據的可靠和有效性。
所以,如果電子合同違約,也可以按照傳統紙質合同違約進行訴訟,申請賠償,賠償方式與傳統合同違約賠償也并無太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