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紛繁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如同橋梁般連接著每一個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在合同簽約的時候,必須要小心謹慎的對待,特別是涉及到比較重大的項目,往往都需要經過多輪的審核才能最終簽約完成。
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非常常見的概念,但是兩個概念的意思有很大不同,常常讓人混淆不清。今天,我們就來一場深度剖析,帶你一探究竟!
一、何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簡而言之,就是當兩個或多個民事主體在某個事項上“心有靈犀”,達成一致意見時,合同就“誕生”了。但要想合同成立,可不是那么容易,得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得具備“行事能力”,也就是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得“真心實意”;
3、合同內容得“清清白白”,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也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物得“合法合規”,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
只有當這四個條件齊聚一堂,合同才能宣告成立。這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已經“落地生根”。
二、合同生效又是咋回事?
合同生效,則是在合同成立后,根據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讓合同“披上法律的外衣”,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想合同生效,條件可就更多了:
1、前面提到的四個成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
2、還得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定條件。
只有當這些條件全部“到位”,合同才能“正式上崗”,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旦生效,當事人就得按合同約定來履行義務,誰也不能“反悔”。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在哪里?
雖然合同成立和生效都關乎合同的“命運”,但它們之間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
1、時間節點不同:合同成立是簽訂過程中的“初步成果”,而生效則是這個成果的“法律升級版”。
2、法律依據各異:合同成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而生效則可能還需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特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約束力天差地別: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有了“尚方寶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成立只是“初步握手”,還不具備這種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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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合同成立和生效雖然“形似”,但“神異”。了解它們的區別,對于我們在實際生活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是大有裨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