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疫情的影響,很多咸陽等地企業出現簽署的合同都面臨著無法履行的情況,不少企業需要撤回或撤銷合同,那么,在法律上,簽署的紙質合同、電子合同能否撤回或撤銷呢?
據《合同法》的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需滿足以下條件:
1、撤回要約的通知需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可以撤回。
2、撤銷要約的通知需要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通知之前,不然就不能進行撤銷。
對于撤銷的規定,不是適用于所有情況的,當企業面臨《合同法》規定的以下這幾種情況的時候,是不能撤銷的。
1、要約人明確承諾期限或者明確告知對方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以相應的理由明確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且已經進行了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
因此,相較于紙質合同來說,咸陽等地企業簽署電子合同后,發現問題或出現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撤回或撤銷,會比較困難。
因為,電子合同的要約傳輸幾乎是瞬間到達的,在《合同法》中有規定,撤回通知是需要在要約送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而這對電子要約來說,是無法實現的。
電子要約的撤銷需要區分電子合同的形式,對于電子數據交換的情形,在要約到達的同時,系統也會發出承諾,因此就不能進行撤銷。而對于電子郵件來說,在要約到達后,受要約人是不能第一時間發出承諾,中間存在時差,這時就有撤回的可能性。
在實際應用中,時常出現一方當事人在沒考慮周全的情況下,發出承諾,完成了合同,一旦發現問題,是不可以再撤回或撤銷。這時如果不想履行合同,只能雙方協商再簽署一份補充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只能訴諸法律了。因此,咸陽等地企業在簽署電子合同的時候,需要對承諾撤回設定一個期限,避免造成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