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圍繞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提出了十一項重點舉措,其中明確提出:
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
根據《公告》指出,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這些地區開出的電子專票全國范圍內都可以接收使用。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3個地區前期已試點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范圍也同步擴至全國。
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為了適應數字經濟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從2015年開始,就在分步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020年9月以來,在寧波、石家莊和杭州新辦納稅人中先后開展了專票電子化試點。
此次,《公告》的發布,意味著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廣電子發票應用。全面落實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近年來,國家及地方各部門相繼出臺政策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合同等數字化應用工具,并在“政府服務、采購、企業開辦、電子商務、人事招聘、房屋交易、交通運輸、互聯網貸款、互聯網保險、企業辦公、銀行函證、供應鏈金融、旅游以及電力產供儲銷等”多個領域中普及應用。不僅提高了辦事效率,提升了服務水平,降低成本,而且還促進了數字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