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用語中,我們時常會遇到“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這兩種表述,它們看似相近,實則存在微妙的差別。如果對于這兩個詞的概念,沒有理解清楚,將來在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的時候,可能就會埋下隱患。
因此呢,下面就關于“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給大家簡單講講。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并解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并未收錄“簽定”。從語法結構上看,“簽訂”為并列結構,是一個完整的詞匯;而“簽定”則呈現為動補結構,更像是一個短語。盡管有人認為“簽定”與“簽訂”在語義上相近,甚至可以視為異形詞,但官方推薦使用的是“簽訂”。
深入探究這兩個詞的含義,“簽訂”的“訂”字,蘊含著經過商討后確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字,在相關義項中也有“商定”的意味,即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然而,在法律語境下,我們更傾向于使用“簽訂”,因為法律用語追求嚴謹性,避免使用可能引發歧義的替代詞。而簽定的話,則可能只是合同內容商定達成一致,但是并沒有發生實際的簽約行為。
那么,在簽訂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合同內容必須體現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并符合國家相關方針政策,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其次,合同條款應相互協調、一致。例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單位需統一,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應匹配,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需相銜接,合同中多次提及的貨名應保持一致。
此外,合同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相符,且條款要完整、明確,避免遺漏或錯誤列出主要事項。合同用詞需準確、嚴謹,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述,如“大約”、“可能”等詞匯應盡量避免使用。
簽訂合同需遵循規范用法,并注意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